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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实时:网络刷单行为的经济法规制研究
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时间:2023-04-22 06:16:54

■黄金鑫 南京审计大学

据调查研究显示,当前我国互联网领域存在诸多例如刷单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不仅会对电商平台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阻碍了我国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因此,必须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出台合法规制,遏制此类不良现象。本文首先总结刷单行为的定义及其产生的原因,并从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及管理层面提出该如何对网络刷单行为给予经济法领域的规制,旨在通过对上述内容的深入研究,打击不正当行为,维护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电商的快速发展,许多新兴的产品经营模式不断出现,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对这些运营模式的法律规制需求也更大。当前大量的刷单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从法律层面进行遏制,消除不良竞争的不利影响,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资料图】

刷单行为的定义及其产生原因

一、刷单行为的定义

随着当前逐渐涌现出的淘宝、拼多多、天猫等互联网交易平台,网购逐渐成为人们的消费重心,很多消费者通过查看某一类商品的购买量,选择自己心仪的商家。但随着该行业的逐渐繁荣,也产生了刷单这种违法行为。刷单是指互联网交易中的一种虚假网络交易,互联网商铺经营者提前向刷单者提供报酬,要求其虚假购买自身产品以提高产品交易量,并以此提高店铺信用度,吸引消费者购买,降低竞争对手信誉。当前刷单包括两种形式,一种为正向刷单,即增加自己店铺的购买量与信誉度;一种为反向刷单,即让人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并恶意退货抹黑,使对方商誉受损,间接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这两种刷单行为均造成了互联网交易市场的混乱状态,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必须予以严厉制裁[1]。

二、刷单行为产生的原因

当前,由于互联网中的商品琳琅满目,消费者在选购前会首先观察某一商品的交易量及好评、差评数量,或者通过搜索查看消费排名以节省挑选时间。搜索排名模式满足了消费者的多种需求,因此备受青睐。基于上述原因,部分电商为增加自身交易量与收益,举办多种促销活动,吸引巨大流量,提高店铺曝光率,希望自己的店铺成为消费者的第一选择。但由于电商平台对各类促销活动的参与商家有着极高要求,如其必须满足特定销量及达到某种信用度,作为刚起步的商家难以在短时间内参与此类活动,为尽快提高效率,这些商家就会选择刷单这种快速提高商品销售的方式,这是刷单现象泛滥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商品的交易量越多,电商平台收取的佣金也越多,因此某些平台明知电商通过刷单的方式增加销售量也视若无睹,导致管理日渐松懈,刷单行为日益猖獗。

网络刷单行为的经济法规制对策

一、立法层面

刷单行为包含多个主体,如经营者、刷单者、平台、物流公司等,必须设置刷单责任落实到个人的制度。经营者作为刷单行为的直接受益者,应从源头处遏制其供给行为,避免其侵害市场信用体系和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若发现刷单行为应直接追究经营者的主要责任,必要时可采用罚款、封闭店铺等强制性手段。若经营者采用反向刷单对竞争者造成不利影响时,必须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原委,并对竞争对手的损失给予补偿和赔偿。

刷单者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具有非法性,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若刷单者帮助经营者实施正向刷单行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进行规制;若从事反向刷单行为,则可根据其对市场运行机制的破坏程度定罪量刑,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罚款,并列入失信人名单。

购物平台具有监督者与受益者多重功能,有义务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双向监督,若平台明知经营者实施了刷单行为而未给予相应惩戒,必须承担责任。但若平台对刷单者的刷单行为未予以惩戒,基于刷单行为的隐蔽性不可采用一刀切的惩戒方法,应结合不同的现实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

二、执法层面

首先,必须明确规范刷单行为的执法主体,避免出现多头执法、执法重复的混乱现象,更应避免互相推诿、无人担责的局面,要从根源处遏制刷单行为。不同的执法主体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与义务,若出现职权重合的现象,应当互相协调、通力合作、自觉承担,发挥出执法机关的监督与管理职能,真正实现对网络刷单行为的合法规制。

其次,应当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帮助他们了解当前网络购物的各种相关技术,使其在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能全面搜集证据、调查事实并及时解决,在遇到较为复杂的刷单问题时可进行细致分析。有关部门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科学培训以提高其电子商务专业素质,并要求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专业素质较低而影响对网络刷单行为的处罚。

最后,有关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解决当前监督意识薄弱的现象,建立统一的监管平台,保证信息通畅,使不同部门与平台间实现数据信息对接,方便实时监管,通过新兴技术手段加大监督力度,防范刷单行为。

三、治理层面

有关部门可适当给予电商平台一定的监督管理权,利用其了解互联网交易的特殊优势,帮助政府调整市场秩序。以腾讯征信公司为例,如其能成为获得个人征信业务资格的民间机构,若个人出现刷单行为可适当减少其信用分值,影响其社会生活,从根源处规制刷单人的不良行为。平台也可利用其特有优势,定期对经营者进行信用评价,若商铺出现刷单行为可降低其信用等级,甚至责令关闭店铺等,真正实现对刷单行为的预防。

综上所述,网络刷单行为是一种极其恶劣的不良竞争行为,必须予以经济法层面的规制,以保护经营主体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具体而言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立法层面应设置责任到人制度,严厉制止刷单行为;其次,执法层面应明确执法主体,保证各部门通力配合,加大监督力度;第三,治理层面应当利用电商平台的特有优势,给予其一定监督管理权,真正实现对刷单行为的预防。通过上述多种方法,可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效减少刷单行为导致的侵权纠纷。

参考文献:

[1]朱纪诚.网络刷单行为的经济法规制[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23(01):75-79.

[2]徐立尧.网络刷单行为的经济法规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22,44(S2):24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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